劳动法第五十条原文-尹文燕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原文内容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工资支付形式:

    • 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流通性和普遍接受性,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工资支付周期:

    •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固定的周期(通常是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能随意延长支付周期或拖欠工资。按月支付工资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经济稳定性和生活秩序。
  3. 工资支付对象:

    • 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强调了工资支付的直接性和个人性,防止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第三方或冒领者,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则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这两种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禁止。

法律后果与维权建议: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或拖欠的工资,并可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 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如我,尹文燕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