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应确保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询问方式和环境,并保障其各项权利。询问过程需制作详细的笔录,并可进行录音或录像,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以下是对这一核心结论的详细展开:
一、在场人员要求
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本)》第七十五条,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询问过程中的权益,避免其因年龄和心理状态而受到不当影响。
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
- 若父母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无法通知或到场的情况处理:
- 对于确实无法联系上或已联系但未能出面参与的情形,应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明和记录,确保询问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询问方式与环境
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
- 询问人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温和、友善、耐心的询问方式,避免使用威胁、诱导、恐吓等不当手段,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真实表达意思。
营造适宜环境:
- 询问场所应选择相对安静、舒适、无干扰的环境,如专门的未成年人询问室,室内布置应温馨,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
三、询问笔录的制作与核对
笔录的核对与签名:
- 询问笔录完成后,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被询问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要求。确认无误后,被询问人应签名或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需在笔录上签名。
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 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就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公安机关应予以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相关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录音或录像:
- 为确保询问的正当性和透明度,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作为后续审查的依据。
权利告知与隐私保护:
- 在询问前,应告知未成年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同时保障其回避申请等权利。对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内容,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全面收集证据:
- 询问未成年证人只是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公安机关应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审查、核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总结与建议:
在行政案件中询问未成年证人,是一项需要高度谨慎和细致的工作。询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询问过程应注重方式方法,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果你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