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讯问未成年的规定-苏孝清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系列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 核心内容: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则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代表、单位代表、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可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并对讯问、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 实际意义:这一制度有助于稳定未成年人的情绪,确保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同时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讯问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
  2. 讯问特殊要求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四款。
    • 核心内容: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 实际意义: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和保护,避免了因性别差异可能带来的不适或伤害,确保了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符合性别平等和尊重人权的原则。
  3.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特殊规定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虽未直接提及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未成年人在认罪认罚时有特殊规定)。
    • 核心内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未委托辩护人且未获得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若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则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实际意义:这一规定确保了未成年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避免了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做出不利决定的风险,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4. 不公开审理原则

    • 法条依据:虽未直接提及具体法条,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且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 核心内容: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 实际意义:这一原则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减少了对其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负面影响。同时,允许特定人员到场也体现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重视。
  5.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 法条依据:虽未在直接法条中明确提及,但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且相关司法解释有详细规定。
    • 核心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报告需在法庭上出示并进行质证。
    • 实际意义:这一制度有助于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背景和原因,为制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提供依据,同时也促进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科学决策和人性化处理。
  6. 讯问程序与教育相结合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第二百八十二条。
    • 核心内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在考验期内进行监督考察。
    • 实际意义:这一原则强调了讯问等刑事诉讼程序中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其回归社会并健康成长。

总结与建议:

在刑事案件中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特别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作为家属或相关人员,如果发现讯问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或投诉。同时,我也建议未成年人在面对讯问时,保持冷静、如实陈述,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刑事案件中讯问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或疑虑,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