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职业病鉴定,并非必须双方都到场。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流程与主体
职业病鉴定申请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独提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可在确诊为职业病后,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鉴定;用人单位若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也可在收到诊断书30日内向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双方无需同时到场,只需一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即可启动程序。
材料提交要求
申请时需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材料。若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有义务在10日内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证据;若用人单位申请,需明确对诊断结论的具体异议点。材料提交可通过邮寄或委托他人代办,不强制要求本人到场。
鉴定委员会审查机制
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组织医学、法律专家进行书面审查或听证会。若争议焦点明确(如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情关联性),可能直接通过材料审查出具结论;若需进一步核实,会通知双方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并非必须环节,且即使召开,也仅要求双方派代表参与,无需全体到场。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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