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金额是否包含质保金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取决于合同约定及结算阶段,以下是详细分析:
若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从结算金额中预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4.2条,质保金通常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具体比例以合同为准),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此时:
- 结算金额=合同价款+变更签证等增减项-已支付进度款-质保金
- 质保金作为质量保证的担保,在结算阶段单独列支,不计入最终支付金额,待质保期满后返还。
若合同未约定质保金或约定由承包人另行提供担保
- 若合同未提及质保金,或约定采用保函、保证金等其他形式担保质量,则结算金额通常包含全部应付款项,质保金不从中扣留。
- 例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此时结算金额即合同价款+变更签证等全额支付,质保金通过保函另行担保。
特殊情形:合同约定质保金包含在结算金额中但分期支付
部分合同可能约定“结算金额包含质保金,但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此时:
- 结算阶段发包人需支付“结算金额-质保金”部分,质保金作为未付款项列入应付账款,待条件成就时支付。
- 例如:结算金额1000万元,质保金50万元,竣工时支付950万元,50万元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实务建议:
- 审查合同条款时,重点关注“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条款,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方式、比例及支付条件。
-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模糊,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要求发包人按法定比例(通常为3%)预留质保金,或通过协商确定担保方式。
- 结算过程中,建议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出具《结算确认书》,明确质保金金额及支付时间,避免纠纷。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结算争议,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条款内容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