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邹开封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情势,通常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如市场环境、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变更,则指这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且这种变动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
    •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因政府突然出台新的环保政策,导致原本可以使用的建筑材料被禁止使用,且没有合适的替代材料,这就构成了情势变更的事实。
  2.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 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那么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考虑了这一因素,因此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那么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无需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3.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了情势可能会发生变更,但他们仍然选择了订立合同,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知道未来可能会出台新的建筑规范,但他们仍然选择了按照旧规范订立合同,那么未来新规范的出台就不构成情势变更。
  4. 情势变更须使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动摇:

    • 合同的基础,通常指合同订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如果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动摇,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那么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且这种增加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那么这就可能构成合同基础的动摇。
  5. 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 如果情势变更是由合同一方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因承包商的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延期,进而引发了材料价格的上涨,那么这种价格上涨就不能归责于发包方,也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用情势变更原则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及时通知与协商:当一方认为发生了情势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重要程序要求。
  • 公平原则: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调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对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 司法审查: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进行裁决。

若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遇到了情势变更相关的问题,或者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