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上一休一一天12小时,休年假单位不给我休整5天只给我休3天4小时,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年休假的法定标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这是国家对职工年休假天数的最低保障标准,企业无权通过内部规定予以削减。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单位的具体做法。您提到,您的工作模式是上一休一,每天工作12小时,但在休年假时,单位只给您休了3天4小时,而非法定的5天。这一做法显然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符,因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标准给予您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
进一步地,我们需要考虑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年休假天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确实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削减年休假天数。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但必须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定标准给予您年休假,且没有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法定标准给予您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或者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后,我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表达您的诉求和依据。如果单位仍然坚持其做法,您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您保留好与年休假相关的证据,如休假申请、单位回复、工资条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