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赔偿外,仍需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此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需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护理费(单位未安排护理时)
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需安排护理;未安排的,需支付护理费。标准通常为当地护工市场价格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0%(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此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单位承担。
5-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单位未安排工作且未解除合同时)
对于5-6级伤残职工,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级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为60%,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直至退休。此津贴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不同,需单位单独承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如北京为5-10级分别支付18-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行。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时的全部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保险公司不介入赔偿,单位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违规用工的额外赔偿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可能需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额外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等)。此部分与工伤赔偿并行,不冲突。
关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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