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用房屋抵债 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应当怎么办-徐杰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房产纠纷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同意用房屋抵债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双方可依法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完成债务清偿。以下是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1. 签订书面以物抵债协议
    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信息(地址、面积、产权证号等)、抵债金额、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应符合《民法典》第401条关于流押条款的例外规定,即需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完成抵债,避免直接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则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条款。

  2. 向法院提交申请
    将协议提交至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以物抵债。法院会审查协议合法性(如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并制作《执行裁定书》确认抵债效力。若房屋存在共有人或抵押权人,需取得其书面同意或优先受偿权处理方案。

  3.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凭法院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通常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可协商约定)。若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需先解除查封;若存在抵押,需协调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

  4. 特殊情形处理

    • 房屋价值高于债务:超出部分应退还被执行人或抵扣其他债务;
    • 房屋价值低于债务:被执行人需补足差额,否则法院可继续执行其其他财产;
    •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过户: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

风险提示: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规划用途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可能影响过户或使用。建议过户前委托律师调查房屋权属及实际状况,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协议效力。

如有其他执行程序中的细节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