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共同说并不必然坚持结果无价值论,二者属于不同层面的刑法理论,存在交叉但无必然从属关系。以下从理论定位、核心分歧、实践关联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理论定位:犯罪共同说属于共犯理论,结果无价值论属于犯罪论体系
犯罪共同说
该学说聚焦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张共同犯罪需满足“犯罪共同性”要件,即各共犯人必须就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达成合意。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却实施了抢劫,根据犯罪共同说,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盗窃罪与抢劫罪构成要件不同)。其核心在于通过“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解决共犯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
结果无价值论
该理论属于犯罪论体系中的价值判断层面,主张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结果,行为无价值(如行为方式、主观恶性)仅作为量刑因素。例如,结果无价值论者会认为,未遂犯的可罚性源于其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而非行为人主观恶性。
关键区别:犯罪共同说解决的是“共同犯罪如何成立”的问题,结果无价值论解决的是“犯罪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二者分属不同理论维度。
二、核心分歧:犯罪共同说与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的兼容性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兼容性
行为无价值论强调行为本身的反规范性(如行为方式、主观目的),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需各共犯人具有共同的行为无价值。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恐怖活动,乙却实施了普通杀人,行为无价值论者可能认为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恐怖活动与普通杀人的行为无价值类型不同)。此时,犯罪共同说与行为无价值论可能得出相同结论,但逻辑基础不同:前者基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后者基于行为反规范性。
犯罪共同说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兼容性
结果无价值论关注法益侵害结果,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需各共犯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法益侵害结果。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抢劫,结果无价值论者可能认为二人仍构成共同犯罪(因盗窃与抢劫均侵害财产法益,结果具有同质性)。此时,犯罪共同说与结果无价值论可能产生冲突:前者因构成要件不同否定共犯,后者因结果同质肯定共犯。
实践启示:犯罪共同说本身不预设价值立场,其与行为无价值论或结果无价值论的结合,取决于对“犯罪共同性”的具体解释。例如,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可能采纳“法益共同性”标准,认为只要共犯行为指向同一法益,即构成共同犯罪;而行为无价值论者可能坚持“构成要件共同性”标准,要求共犯行为完全符合同一犯罪构成。
三、实践关联: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倾向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共同说占据主流地位,但司法实践对“犯罪共同性”的解释趋于灵活。例如:
结论建议:若您关注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需重点考察“犯罪共同性”的具体标准(如构成要件、法益、行为等);若您关注犯罪的本质,则需选择行为无价值论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具体案件中,二者可能相互影响,需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