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共同说是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何建安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刑事辩护

犯罪共同说既非单纯的行为无价值论,也非单纯的结果无价值论,而是与行为共同说相对应的一种共犯理论,其核心在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属于不同层面的理论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区别

  1. 犯罪共同说:

    • 核心观点: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同一的犯罪行为。它强调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犯罪的共同性”,即各共犯人必须就实施特定的犯罪达成合意,并共同实施该犯罪行为。
    • 理论背景:犯罪共同说通常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等犯罪论体系紧密相连,它更侧重于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界定共同犯罪。
  2. 行为共同说:

    • 核心观点:行为共同说则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共同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强调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各共犯人实施了共同的行为,而不要求他们必须就实施特定的犯罪达成合意。
    • 理论背景:行为共同说更侧重于从行为的角度来界定共同犯罪,它认为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共同的行为,而非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

  1. 行为无价值论:

    • 核心观点: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或法律规范。它强调行为的危险性、反社会性等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 与犯罪共同说的关系:行为无价值论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违法性,而犯罪共同说则关注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两者虽然都涉及犯罪行为,但研究的侧重点不同。
  2. 结果无价值论:

    • 核心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它强调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法益受到侵害为前提,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违法性。
    • 与犯罪共同说的关系:同样地,结果无价值论主要关注的是犯罪结果的重要性,而犯罪共同说则关注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两者在研究层面和侧重点上存在差异。

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 独立理论地位:犯罪共同说作为一种共犯理论,具有其独立的理论地位和价值。它并不直接涉及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的争论,而是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出发进行探讨。
  • 可能的理论融合:虽然犯罪共同说本身不直接涉及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的争论,但在实际应用中,不同的犯罪共同说观点可能会与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论产生某种程度的融合或交叉。例如,某些犯罪共同说观点可能更侧重于共同行为的危险性或反社会性(与行为无价值论有相似之处),而另一些观点则可能更侧重于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与结果无价值论有相似之处)。然而,这种融合或交叉并不改变犯罪共同说作为共犯理论的独立地位。

总结来说,犯罪共同说既非单纯的行为无价值论,也非单纯的结果无价值论。它关注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属于不同层面的理论问题。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范来综合运用这些理论观点。如果您在刑事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