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是离休-许旺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劳动纠纷

离休是指对特定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干部实行的一种离职休养制度。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的老干部可以离休:

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要求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对建国前(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可以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2. 特定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二、年龄及身体条件要求

  1. 年龄要求:

    • 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等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
    • 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等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
    • 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
    •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
  2. 身体条件: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应当离休。

三、离休待遇

  1. 政治待遇: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如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等。
  2. 生活待遇:
    • 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每年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 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四、离休手续及管理

  1. 离休手续: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离休手续,如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等。
  2. 离休管理: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

五、特殊情况

  1. 已经退休的干部:如果符合离休条件,应当改为离休。
  2. 跨省安置: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其经费、住房等由原单位与接受地区协商解决。

概括起来,离休是对特定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干部实行的一种离职休养制度,旨在保障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体现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如果您或您的家人符合离休条件,建议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咨询并办理离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