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包员工转派遣后三个月试用期的计算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原外包合同已约定试用期,转派遣后试用期一般不重复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若原外包公司已与劳动者约定并履行过试用期(如1个月),转派遣至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时,即使岗位或工作内容变化,原则上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例外情形:若原试用期未实际履行(如未满约定时长且劳动者无过错),或劳务派遣单位能证明岗位性质发生实质性变化(需举证),可能存在协商空间,但实践中认定严格。
若原外包合同未约定试用期,转派遣后可按新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
若劳动者与原外包公司未约定试用期,或原试用期已合法终止(如试用期满且未延长),转派遣至新用人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按新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
关键风险点:劳务派遣单位的合规性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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