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固定数额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要求填平实际损失,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约定优先原则下的常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固定数额的情况下,该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方逾期交货,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来甲方确实逾期交货,给乙方造成了8万元的实际损失。但由于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乙方通常只能要求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而不能再要求甲方按照实际损失8万元进行赔偿。
约定数额过低或过高时的调整
虽然约定了固定数额的违约损害赔偿,但如果该数额与实际损失相比明显过低或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存在其他损失且未涵盖在约定数额内的情况
如果违约行为除了造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外,还造成了其他损失,且这些其他损失并未包含在约定的固定数额赔偿范围内,那么受害方可以就这部分未涵盖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如果乙方提前退租,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后来乙方提前退租,除了给甲方造成1万元的直接租金损失(已包含在违约金约定范围内)外,还因为乙方提前退租导致甲方需要重新寻找租客,产生了额外的中介费等费用5000元。这部分5000元的中介费损失并未包含在约定的1万元违约金范围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对违约损害赔偿的固定数额进行谨慎约定,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失情况,确保约定数额合理、公平。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受害方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以便在需要时向违约方主张权利。如果你在合同纠纷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