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一直未回原单位上班,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如未履行请假手续且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旷工天数),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若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支付工伤待遇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同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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