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单位盖章一般应盖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用人单位的公章,具体是总厂章还是分厂章,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劳动者与总厂建立劳动关系,被派至分厂工作
此时劳动关系主体是总厂,分厂仅为用工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总厂)提出或配合办理。因此,申请表应加盖总厂公章,以体现劳动关系主体的责任。若盖分厂章,可能因主体不符导致鉴定申请被退回或影响后续权益认定。
若劳动者直接与分厂建立劳动关系
若分厂是独立法人(如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则分厂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此时申请表应加盖分厂公章,符合“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但需注意:若分厂无独立法人资格(如仅是总厂的内部部门),则仍需盖总厂章。
补充建议:
如有其他细节疑问(如分厂资质、劳动合同主体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