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具体分析如下: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如果孕妇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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