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将信息公开推给乡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合法吗-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行政纠纷

市政府将信息公开推给乡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1. 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与职责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若市政府是信息的制作或保存主体,其直接将信息公开职责推给乡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可能涉嫌违法,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如委托处理、信息涉及下级机关专属职责等)。

  2. 乡政府与国土资源局的法定公开范围

    • 乡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需重点公开乡村振兴、社会救助、宅基地使用情况等与其职能相关的信息。若市政府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乡政府法定职责范围(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则推给乡政府合法。
    • 国土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需公开土地征收、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若市政府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土资源局专属职能(如土地出让合同),则推给国土资源局合法。
  3. 推诿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若市政府将本应由自身公开的信息(如市级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推给下级机关,且未提供法定依据(如委托处理协议、信息已移交下级机关保存的证明),则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或程序违法。此时,公民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建议:

  • 若您认为市政府推诿行为违法,可先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市政府说明推诿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信息制作或保存主体。
  • 若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答复不合法,可向上一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投诉,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推诿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开信息。

风险提示:
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可能以“信息由下级机关制作”为由推诿,但需注意:若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实际使用了该信息(如审批下级机关报送的材料),仍可能被认定为信息制作主体,需承担公开义务。具体需结合信息内容、制作流程等综合判断。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