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将信息公开推给乡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与职责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若市政府是信息的制作或保存主体,其直接将信息公开职责推给乡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可能涉嫌违法,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如委托处理、信息涉及下级机关专属职责等)。
乡政府与国土资源局的法定公开范围
推诿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若市政府将本应由自身公开的信息(如市级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推给下级机关,且未提供法定依据(如委托处理协议、信息已移交下级机关保存的证明),则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或程序违法。此时,公民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建议:
风险提示:
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可能以“信息由下级机关制作”为由推诿,但需注意:若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实际使用了该信息(如审批下级机关报送的材料),仍可能被认定为信息制作主体,需承担公开义务。具体需结合信息内容、制作流程等综合判断。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