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劳务派遣合同两年一签,在合同到期终止或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时,赔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合同到期终止的赔偿
-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特殊情形:若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解除的赔偿
- 劳动者过错解除: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无过错解除:若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但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违法解除: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中的特殊责任
- 用工单位责任: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赔偿责任的划分,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劳动者。即,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约定,劳动者均有权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