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辞职不到30天是否可以提前走”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旨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缓冲期,以便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调整,减少劳动者突然离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必须等待满30天才能离职。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的30日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同意劳动者的离职申请,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这是因为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一旦到达用人单位,就已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的同意,实际上是对这一法律效果的确认,并着手进行后续的工作交接和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从您提供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无论是刘某的案例还是陈某的案例,仲裁委员会都支持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的30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行为。这表明,用人单位在预告期内批准同意劳动者离职,并让其办理离职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如果您已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您的离职意愿,那么在30日内,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您提前离职,您是可以提前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您应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等附随义务,以确保离职过程的顺利进行。
最后,建议您在离职前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离职时间和工作交接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希望这个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