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8和397条有啥区别-翟芳桐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刑事辩护

刑法第168条与第397条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规定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果的具体要求上有所不同。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条款的详细对比分析:

一、犯罪主体

  1. 刑法第168条:

    • 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它涉及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或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 刑法第397条:

    • 该条款则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涵盖了所有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人员,无论其职位高低,只要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行为

  1. 刑法第168条:

    •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这通常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紧密相关,如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
  2. 刑法第397条:

    • 犯罪行为则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如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事项等;玩忽职守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等。

三、犯罪后果

  1. 刑法第168条:

    • 犯罪后果要求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损失通常与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直接相关,如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
  2. 刑法第397条:

    • 犯罪后果则要求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损失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物质性损失,如人身伤亡、公私财物损失,还包括非物质性损失,如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四、法律后果与量刑

  1. 刑法第168条:

    •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397条:

    •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此罪,则处罚更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与建议:

刑法第168条与第397条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后果以及法律后果与量刑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主要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后者则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行为上,前者更侧重于经营管理中的失职或滥用职权,后者则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情形。在犯罪后果上,前者主要关注国家利益的损失,后者则更广泛地包括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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