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复函-王炜智律师|法行宝
2025-05-22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复函》的内容,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这项复函是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解释的,该条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复函从立法本意出发,指出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突发疾病或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从而将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情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这部分人的权益。

然而,复函也强调,在工伤认定上需要兼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因此,对于视同工伤的认定,应严格按照以下四个要件并重来掌握:

  1. 工作时间:事故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2. 工作岗位:事故必须发生在工作岗位上。
  3. 突发疾病:必须是突发疾病,而非慢性疾病或旧病复发。
  4. 径直送医院抢救:疾病发生后,必须立即送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具体来说,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

对于其他情形,如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在48小时内死亡的,则不应视同工伤。

此外,复函还提到,各地在实践中对视同工伤的认定存在较大的理解和适用分歧,因此建议从严掌握,以避免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总的来说,这项复函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供了明确的解释和指导,有助于各地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更加准确、公正地执行相关规定。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