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 的受到伤害的理解-黄兆麟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理解,核心在于明确‘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以下从法律条文解释、实务认定要点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条文解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构成工伤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因工外出: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离开本单位或经常工作场所到其他场所开展工作。例如:出差、外派学习、临时到其他分支机构处理事务等。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伤害需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的意外(如交通事故、物体打击等),或因工作需要导致的身体损害(如搬运重物受伤)。

关键点:若伤害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原因(如私自外出游玩、处理个人事务),则不构成工伤。

2. 实务认定要点

司法实践中,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认定,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外出目的的合法性:需证明外出是受单位指派或为完成工作任务(如出差谈判、客户拜访),而非个人行为。
  • 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需证明伤害直接源于工作任务(如因工作需要搬运设备导致扭伤),而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外出期间与同事聚餐后受伤)。
  • 时间与空间的合理性:需证明伤害发生在合理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延伸时间内(如出差途中、工作间隙短暂休息时),且地点与工作任务相关(如工地、客户单位)。

典型案例:

  • 职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前往客户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 职工出差期间私自外出游玩时受伤,不属于工伤。

3. 特殊情形说明

  • 上下班途中与因工外出的区别: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与第五项“因工外出”无关。若职工因工外出后返回住处途中受伤,需结合是否为工作必要延伸判断。
  •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若伤害由第三人造成(如交通事故),职工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双赔”原则)。

总结:认定第十四条第五项工伤的核心是“外出目的为工作”且“伤害与工作直接相关”。若您或您的亲友遇到此类纠纷,可提供具体事实(如外出原因、受伤经过等),我将进一步结合证据分析认定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