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具体解释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意思-唐介林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劳动纠纷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具体解释,我们可以结合最高法案例库中的指导性案例40号来进行详细阐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了职工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其核心要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工作原因”。以下是对这三个要素的详细解释:

  1. 工作时间:

    • 指的是职工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这通常包括正常的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及可能存在的加班、值班等额外工作时间。
  2. 工作场所:

    • 根据指导性案例40号的裁判要点,工作场所不仅指职工直接从事本职工作的固定地点,还包括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例如,如果职工的工作需要多个地点进行,那么这些地点以及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这些地点之间的合理区域,都可以视为工作场所。
  3. 因工作原因:

    • 这是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素。根据指导性案例40号的解释,“因工作原因”指的是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意味着,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受伤,那么这种伤害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进一步地,指导性案例40号还明确指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因此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这意味着,即使职工在工作中因为疏忽或者不小心而受伤,只要这种伤害与工作有关,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保护和关怀,确保了职工在因工作受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