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串通未提供证据怎么处理-蒋泽勇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行政纠纷

在政府采购投诉中,若投诉人指控供应商串通但未提供证据,通常的处理方式如下:

  1.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这一条件。若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监管部门有权直接不予受理;若已受理,也可依据第二十一条,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若投诉人后续补充证据,可重新提起投诉
    若投诉人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驳回后,补充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报价异常一致证明、利益关联文件等),可重新提交投诉材料。此时监管部门需重新审查,若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定形式,应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
    操作建议:

    • 投诉人应尽量在投诉时一次性提交完整证据,避免因补正程序延误时间;
    • 证据需满足“三性”要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例如:
      • 真实性:需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 关联性:证据需直接指向串通行为(如两家供应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合法性: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窃听、侵入系统等)。
  3. 供应商可反诉投诉人“恶意投诉”并索赔
    若投诉人明知无证据仍提起投诉,且导致供应商产生损失(如参与应诉的律师费、差旅费、声誉损害等),供应商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向投诉人主张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建议:

  • 对投诉人:若指控串通,务必提前收集证据(如公开信息、第三方证明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 对供应商:若被无端投诉,可保留相关证据(如投诉材料、监管部门处理结果),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对监管部门:需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审查证据,确保程序合法,避免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投诉的具体内容、证据类型等),可继续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