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互相抵销互负债务 进入破产程序后还能互相抵销吗-史建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经济纠纷

结论:在合同约定互相抵销互负债务的情况下,若一方进入破产程序,债务抵销的可行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非绝对不能抵销,但会受到破产法相关规定的严格限制。

详细分析:

  1. 破产抵销权的基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存在特定情形时,不得抵销,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或者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 合同约定抵销与破产抵销权的冲突与协调:

    • 合同双方原本约定的互相抵销债务,是基于双方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然而,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后,这种抵销可能受到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的挑战。破产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抵销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
    • 因此,即使合同中有抵销的约定,如果该抵销违反了破产法关于抵销权的限制性规定,管理人也有权拒绝抵销,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和清偿。
  3. 可抵销的情形与限制:

    • 可抵销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抵销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且不违反破产法第四十条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抵销是有效的。例如,双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完成了债务的相互抵销,且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限制情形:如果抵销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或者虽然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但违反了破产法第四十条的禁止性规定(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并主张抵销),则该抵销是无效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抵销,并要求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权申报。
  4.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得知债务人可能进入破产程序时,应尽快与债务人协商并完成债务的抵销(如果符合抵销条件且不违反破产法规定),以避免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丧失抵销权。
    • 对于债务人而言,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应仔细审查与债权人的合同约定,特别是关于债务抵销的条款,以评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积极与管理人沟通,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以证明其抵销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结与启示: 合同约定互相抵销互负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的可行性并非绝对,而是受到破产法相关规定的严格限制。因此,在涉及债务抵销的合同中,双方应充分考虑破产法的规定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