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 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 能否抵销-吴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经济纠纷

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抵销的。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得抵销的几种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时,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判断是否可以抵销。如果符合抵销条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如果管理人有异议,则需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