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抵销的。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得抵销的几种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时,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判断是否可以抵销。如果符合抵销条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如果管理人有异议,则需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