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中对审判员的调解不服 怎样解决-谢兴平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婚姻家庭

若在离婚纠纷案中对审判员的调解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明确调解的性质与效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97条)。若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主张调解无效或申请再审:
  •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如被胁迫、误导);
  • 调解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剥夺子女抚养权、逃避债务);
  • 调解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审判员未回避、未告知权利义务)。

行动建议:若发现上述情形,需在调解书送达后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并提交证据证明调解存在违法或违背自愿的情形。

  1. 区分“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救济路径
  • 若调解书已签收: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对内容不服的,不能直接上诉,但可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如前述)。
  • 若调解协议未签收:在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均可反悔,案件将转入判决程序。此时可向审判员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1. 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 对判决不服的上诉:若调解未成功,案件进入判决阶段,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71条)。
  • 对生效调解书的再审:若调解书已生效,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方可申请再审。

关键证据:申请再审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存在违法或违背自愿的情形,例如录音、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1. 调解后的执行与异议
    若调解书已生效且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调解书存在错误(如执行标的错误),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但异议不涉及调解内容本身,仅针对执行程序。

总结建议:

  1. 立即核对调解书内容,确认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背自愿的情形;
  2. 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并准备充分证据;
  3. 若调解未生效,及时要求法院转入判决程序;
  4. 调解书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异议不改变调解内容。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操作指导,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案件细节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