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您关于“给施工单位发函是以业主可还是监理单位完成”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发函的主体通常取决于发函的目的、内容以及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一、发函主体的选择
业主(建设单位)发函:
监理单位发函:
二、具体情境下的选择
如果发函内容涉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且需要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并立即整改:这种情况下,业主通常会选择以自己的名义发函,以确保通知的正式性和权威性,同时明确表达业主的立场和要求。
如果发函内容属于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范畴,如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资料、参加会议等: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函,作为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三、结合您的参考信息
在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是一个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涉及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等多个方面。这个通知明确体现了业主的立场和要求,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因此是由业主(建设单位)发出的。
四、建议
综上所述,给施工单位发函的主体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监理单位,具体取决于发函的目的、内容以及合同中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