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在履约期间不能完全胜任工作任务,是否可以更换,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合同有明确约定
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标人无法胜任时,招标人有权更换”的条款(例如约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不胜任的认定程序等),则招标人可依据合同直接要求更换中标人。此时需注意:
合同无明确约定,但中标人构成根本违约
若合同未约定更换条款,但中标人因无法胜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严重延误工期、质量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等),招标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并重新招标或选择其他供应商。此时需满足:
合同无明确约定,且不构成根本违约
若中标人仅部分工作不达标,但未影响合同整体履行,招标人无权直接更换,但可: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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