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一人股东变更 可否追加新的一人股东-刘永江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公司事务

在执行期间,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发生了股东变更,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追加新的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股东变更不影响原股东责任承担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原则上应当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而不是直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变更本身并不改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后,除非存在特定情形,否则不承担原股东的责任。

二、例外情形:可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会裁定追加新的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1. 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

    • 如果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后,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新股东与原股东存在财产混同:

    •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新股东与原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即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区分,导致公司失去独立法人地位,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通常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混同的存在。
  3. 新股东明知或应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而受让股权:

    • 如果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明知或应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该债务的形成与原股东的行为有关,债权人也可以尝试申请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然而,这一情形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股东的主观明知或应知状态。

三、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债权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裁定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新股东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
  • 证据收集与提供:债权人在申请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需要收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新股东存在上述例外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证据材料可能包括公司财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
  • 法律风险与成本:申请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较高的法律成本。债权人在决定申请前,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与成本,并考虑是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债务问题。

四、建议与总结

  • 建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发生了股东变更,建议首先通过执行公司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权人认为新股东存在上述例外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可以考虑申请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在此之前,应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并评估法律风险与成本。
  • 总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一人股东变更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追加新的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与原股东存在财产混同或明知应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而受让股权等例外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尝试申请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并谨慎评估法律风险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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