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从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注意事项及典型案例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点: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行证明财产独立性,否则推定存在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前提:
二、具体操作步骤
收集证据材料
撰写追加申请书
模板要点: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债权人信息)
被申请人:(原股东信息)
请求事项:追加XX为(案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1. XX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XX;
2. 经执行程序查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3. 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可附初步证据说明混同可能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提交申请并跟进
三、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举证责任分配
常见败诉原因
后续救济途径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名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五、延伸建议
事前防范
执行策略优化
总结: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程序规则,并注意证据链条完整性。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