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能否直接追加一人股东-封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公司事务

在执行期间,若满足法定条件,是可以直接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加条件

  1.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这需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来确认,比如查询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等,发现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就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程序

  1. 收集证据:

    • 申请执行人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状况、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可追加情形的证据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
  2. 向法院提出申请: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述追加的理由、依据以及具体的请求事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 法院审查:

    • 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能包括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等方式。在审查过程中,股东需要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
  4. 作出裁定:

    •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会作出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认为申请不成立,就会驳回申请。裁定书会明确载明裁定结果及理由。
  5. 救济途径:

    • 如果对裁定不服,申请执行人或股东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 实际案例:假设有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庚公司,其股东辛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庚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辛为被执行人,要求辛对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操作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需要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充分、合法,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也要关注执行时效和执行标的额,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追加申请,并准确计算执行标的额。

总结来说,在执行期间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如果你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