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合同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合同,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以下从法律原理、具体规定及法律后果等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原理层面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然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合同无效认定,是基于合同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无效性是自始的、确定的、绝对的,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改变。如果允许诉讼时效适用于此类合同无效的主张,那么恶意串通者可能会通过时间的推移来逃避法律责任,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相悖。

具体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提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合同无效的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但从合同无效的性质和立法精神来看,此类主张应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后果层面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而无效,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如,甲和乙恶意串通将丙的房屋卖给乙,乙支付价款后取得房屋,合同无效后,乙应返还房屋给丙,甲应返还价款给乙。
  2.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恶意串通的合同中,通常双方都存在过错,需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接损失如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如因合同无效导致的预期利益丧失。
  3. 收缴财产: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第三人。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刑事责任:如果恶意串通的行为涉及犯罪,如合同诈骗罪等,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包括监禁、罚款等刑事制裁措施。

实际案例参考

假设A公司和B公司为了排挤竞争对手C公司,恶意串通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约定A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将一批关键原材料卖给B公司,B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向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这一行为导致C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原材料,生产受到严重影响,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C公司在发现这一情况后,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向法院主张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会依法支持C公司的诉求。

综上所述,第三人主张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你遇到了此类合同纠纷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