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双向选择吗-贾志波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试用期是否是双向选择”的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清晰且详细的解答。

试用期,又可称为适应期或考察期,它是受劳动法保护的,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合同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一定选择权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同时,劳动者也会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考核。这确实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觉得用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期望或者有其他原因想要离职,那么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试用期并不是“廉价期”或“白用期”。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要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与试用期不同的是,见习期通常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可能会将见习期和试用期合并使用,或者对两者有不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试用期确实是双向选择的,它给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初期一定的选择权,以便双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彼此,做出更合适的决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