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教唆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可以总结为:教唆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共犯,但并非绝对,其是否构成共犯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是对这一关系的详细分析:

一、教唆犯与共犯的一般关系

  1. 定义与特征:

    • 教唆犯是指故意用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 共犯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共同正犯(实行犯)和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2. 一般情况下的共犯属性:

    • 在多数情况下,教唆犯作为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会与被教唆者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从而构成共犯。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乙接受了教唆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此时甲和乙就构成了共同犯罪,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

二、教唆犯不构成共犯的特殊情况

尽管教唆犯通常被视为共犯的一种,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教唆犯可能不构成共犯:

  1. 被教唆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缺乏刑事责任能力:

    • 如果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缺乏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即使其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成为共犯的主体。此时,教唆者不能因被教唆者的行为而构成共犯,而应单独承担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甲教唆未满14周岁的乙去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甲不能与乙构成共犯,甲需单独承担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
  2. 间接正犯的情况:

    • 当教唆者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这种利用达到了支配的程度,教唆者可能构成间接正犯而非共犯。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控制他人,使其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利用者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缺乏独立的犯罪意思或责任能力,因此不能与教唆者构成共犯。例如,甲利用精神病人乙去实施犯罪行为,甲对乙的行为具有支配力,此时甲构成间接正犯,而非与乙构成共犯。

三、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处罚也有所不同。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3. 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

    •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唆犯就此无罪或可以免除刑罚,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但乙未实施盗窃行为,此时甲仍构成教唆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结来说,教唆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复杂且多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区分教唆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