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体分析如下:
印章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必须加盖作出该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公章(如“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或“XX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若复议机关为政府工作部门(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则加盖该部门公章。
印章效力
加盖公章是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未加盖公章或加盖其他无关印章(如内设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的,可能导致文书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据此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或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特殊情形
建议:若您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印章存在异常(如无章、错章、模糊不清),可要求复议机关补正或重新出具;若因此遭受权益损害,可进一步咨询我以评估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