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千分之五一天,该约定是否受法律支持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若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
- 如果千分之五一天的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并且该标准没有过分高于因逾期支付租金给出租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例如,出租方因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主要损失就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市场正常的资金利率水平来衡量,千分之五一天的违约金没有超出合理范围,那么这种约定是受法律支持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来判定违约金的支付。
- 若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
- 如果千分之五一天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明显超出了出租方因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出租方只是损失了少量的资金利息,而按照千分之五一天计算,违约金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租金本金,这就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此时,如果承租方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减少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逾期时间、出租方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通常会降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