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是否必须用职务之便-胡少飞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刑事辩护

是的,受贿罪的成立通常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罪构成的一个核心要素,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这一观点: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由此形成的便利条件。这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与本人职权或地位相关联的制约关系,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表现形式

  1. 直接利用职权:

    • 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运用其职务上的权力,如审批、决策、管理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财物。例如,某官员利用其审批项目的权力,为请托人的项目开绿灯,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2.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制约关系:

    • 行为人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利用与其职权或地位有关联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制约关系可能基于工作联系、业务指导等形成。例如,某部门领导通过其下属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某项事务,并收受财物。
  3.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影响力可能并非直接基于职权,但与其职权或地位密切相关。例如,某退休高官利用其在职期间建立的人脉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促成某项合作,并收受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要点

  1. 职权相关性:

    • 行为人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权或地位有关。如果行为人利用的便利条件与其职权或地位无关,则不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 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

    •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也不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未实际谋取到利益,只要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3. 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故意,即使客观上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也不构成受贿罪。

四、特殊情形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职后利用影响力:

    • 已离职或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其原职务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渎职受贿的关联:

    • 在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同时,如果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且这种收受与渎职行为相关联,也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五、案例分析

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为例,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单位领导期间,利用其负责项目审批的职权,为请托人李某的项目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李某的财物。在本案中,张某直接利用其职权为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财物,符合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六、法律后果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构成受贿罪,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取决于受贿的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总结与建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其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警醒,严守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