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与滥用职权的区别-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刑事辩护

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与“滥用职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行为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详细解析:

一、行为性质

  1. 利用职务之便:

    • 定义:指的是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或者经营公共财物等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 特点:这种便利条件直接来源于行为人的职务,可能是其直接职权,也可能是与其职权或地位相关联的制约关系,或者是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 滥用职权:

    • 定义:指的是行为人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点:滥用职权强调的是行为人对其职权的滥用,即超越了其职权的范围或违反了职权的行使程序,通常不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二、构成要件

  1. 利用职务之便的构成要件:

    •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 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
    • 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 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

    • 主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但通常要求故意,过失情况下需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 客观方面:实施了超越职权或违反职权行使程序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客体: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法律后果

  1. 利用职务之便的法律后果:

    •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2. 滥用职权的法律后果:

    • 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样应受到刑事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滥用职权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收受财物。

四、案例分析

  • 利用职务之便案例:某官员利用其审批项目的权力,为请托人的项目开绿灯,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该官员的行为即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 滥用职权案例:某公务员在处理公务时,故意违反规定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事项私下指定给某公司,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公务员的行为即属于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总结来说,利用职务之便与滥用职权在行为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利用职务之便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而滥用职权则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超越职权或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并导致了严重后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