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4条原文-金青松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原文内容为: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条文解析:

  1.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衔接
    本条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启动条件。投保人需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需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合同“对价有偿”的核心原则,即投保人支付保费与保险人承担风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2. 保费交付与责任承担的时序性

    • 投保人义务:保费交付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交付方式(如一次性或分期)及时间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若未按时交付,保险人可能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主张合同效力中止或解除。
    •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通常为保费到账后次日零时或合同生效日。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时间,则可能推定为保费交付时责任即时生效。
  3. 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 “约定时间”的认定:若合同对责任开始时间约定模糊(如仅写“立即生效”),可能引发纠纷。此时需结合行业惯例、保险条款解释规则及投保人合理预期综合判断。
    • 保费交付的证明责任:投保人需保留缴费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以证明已履行义务。若保险人主张未收到保费,需由其举证反驳。

典型案例参考:
在(2020)最高法民终289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虽约定“保费到账后生效”,但保险人未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及时签发保单,导致责任开始时间存疑。最终法院结合投保人缴费时间、保险人核保流程等因素,认定责任应自保费到账次日零时起算。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条款或案件适用,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