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原文内容为: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条文解析: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衔接
本条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启动条件。投保人需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需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合同“对价有偿”的核心原则,即投保人支付保费与保险人承担风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保费交付与责任承担的时序性
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典型案例参考:
在(2020)最高法民终289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虽约定“保费到账后生效”,但保险人未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及时签发保单,导致责任开始时间存疑。最终法院结合投保人缴费时间、保险人核保流程等因素,认定责任应自保费到账次日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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