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4条原文-郭子浩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规定,需结合具体条款理解,以下为详细解析:

一、试用期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细化,原劳动法第十四条部分内容已整合)

  1. 法条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核心要点

    • 禁止单独约定试用期:若合同仅写“试用期3个月”,未约定正式合同期限,则3个月直接视为正式合同期,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 试用期上限:根据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详见下表):
合同期限 试用期上限
3个月≤期限<1年 ≤1个月
1年≤期限<3年 ≤2个月
≥3年或无固定期限 ≤6个月
  1. 法律后果
    • 用人单位风险:超期约定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按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并补缴社保差额。
    • 劳动者权益:可主张试用期期间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如工资、福利、社保等)。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1. 法条原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核心要点

    • 强制订立情形:满足“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等条件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视为已订立情形:用人单位未在1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直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补签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
  3. 法律后果

    • 用人单位风险: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可能面临劳动监察处罚。
    • 劳动者权益: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享有更稳定的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

三、特殊群体就业条款(《劳动法》第十四条原条款,现由其他法规补充)

  1. 原法条背景
    原《劳动法》第十四条曾规定: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款现已被《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规细化,例如:

    • 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 退役军人就业:国有企业招录时需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2. 法律建议

    • 用人单位:招聘特殊群体时,需遵守专项法规(如提供合理便利、禁止歧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 劳动者:若遭遇就业歧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

    • 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避免单独约定试用期。
    • 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时,劳动者可主动提出签订要求。
  2. 争议解决阶段

    • 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或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或补签合同。
    • 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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