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规定,需结合具体条款理解,以下为详细解析:
一、试用期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细化,原劳动法第十四条部分内容已整合)
法条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核心要点
| 合同期限 | 试用期上限 |
|---|---|
| 3个月≤期限<1年 | ≤1个月 |
| 1年≤期限<3年 | ≤2个月 |
| ≥3年或无固定期限 | ≤6个月 |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法条原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核心要点
法律后果
三、特殊群体就业条款(《劳动法》第十四条原条款,现由其他法规补充)
原法条背景
原《劳动法》第十四条曾规定: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款现已被《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规细化,例如:
法律建议
四、实务操作建议
合同签订阶段
争议解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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