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六条原文-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保险法》第十六条,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原文及解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原文: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1.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人询问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 告知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且通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合同订立时完成。
  2.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故意不履行: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退还保险费。
    •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而消灭。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人的已知情况:

    • 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则不得解除合同,且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等相关文件,避免因遗漏或虚假陈述导致纠纷。对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保险人咨询以获取准确信息。
  • 保险人:应加强核保流程,通过体检、调查等方式核实投保人的告知情况,确保承保风险的可控性。同时,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