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原文-刘珩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的处理流程和时限,以及未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

  1. 核定时限:保险人收到请求后,应及时核定,复杂情形应在三十日内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通知义务:保险人应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 赔偿或给付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禁止非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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