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新旧对照表-唐美珍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房产纠纷

以下是契税法新旧对照的详细解答:

一、契税税率与适用范围

旧契税政策(以财税〔2016〕23号等文件为基础):

  • 契税税率通常为3%-5%,但具体税率可能因地区和住房类型而异。
  • 对于个人购买住房,有不同程度的契税优惠,如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契税税率可能有所不同,且可能根据住房面积进行细分。

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有进一步调整):

  • 契税税率仍为3%-5%,但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并报相关机构决定和备案。
  • 2024年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对住房交易契税进行了明确: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契税计税依据

旧契税政策:

  • 计税依据通常基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新契税法:

  • 计税依据与旧政策相似,但更加明确和细化: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三、契税免征与减征

旧契税政策:

  • 存在多种免征和减征契税的情形,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用途,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等。

新契税法:

  • 保留了旧政策中的大部分免征和减征情形,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等特定用途的免征契税。
    • 增加了对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用途的免征契税规定。
    • 保留了因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或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或减征契税规定,但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决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缴纳

旧契税政策: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签订或相关凭证的取得有关。
  • 纳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契税。

新契税法:

  • 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五、其他重要变化

  • 信息共享与配合机制:新契税法强调了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 保密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总结: 新契税法在保留旧政策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契税税率、计税依据、免征与减征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缴纳等方面进行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特别是2024年的新政策对住房交易契税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契税法的新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