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律规定-杨榭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房产纠纷

契税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核心要点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及税收优惠等。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1. 纳税义务人

根据《契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转移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赠与、互换),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行为。
  • 承受方纳税:例如,买房时买方需缴纳契税,卖方不缴纳(但卖方可能涉及增值税、个税等其他税种)。

2. 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具体包括:

  •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其中,房屋赠与需以书面合同为前提,互换需双方均承受权属。
  • 特殊情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买卖或赠与。

3. 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常见税率:多数地区为3%,但部分城市对首套房、二套房有差异化税率(如1%、1.5%、2%等),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 税率调整:地方政府可根据经济形势、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调整税率,但需履行法定程序。

4.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货币支付和实物、无形资产等其他经济利益。

  • 特殊情形: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合同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5. 税收优惠

根据《契税法》第6-12条,以下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

  • 法定免税: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减税情形:
    •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 其他优惠:
    • 居民个人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可享受地方规定的契税优惠(如首套房90㎡以下减按1%税率)。
    • 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契税。

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申报期限:纳税人需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 法律责任

  • 未申报或未缴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偷税行为: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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