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劳动法中“N+1”的赔偿或补偿基数通常包含员工固定发放的工资性收入,绩效奖金、补贴是否计入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N”的计算基数:包含固定绩效奖金和补贴,但不包含非固定奖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司法实践,“N”(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包括:
不包含:
2. “+1”的代通知金:以“上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同样包含固定绩效奖金和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代通知金”,标准为“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范围与“N”的计算基数一致,即包含固定绩效奖金和补贴,但不包含非固定奖金或非现金福利。
3. 特殊情形:绩效奖金与业绩强相关时的处理
若绩效奖金完全依赖个人业绩或公司效益(如销售提成、年终奖),且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绩效奖金不计入经济补偿基数”,则可能不被纳入。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4. 操作建议
总结:绩效奖金和补贴是否计入“N+1”需区分性质,固定发放的部分通常计入,非固定或福利性质的部分一般不计入。如有具体案例或地区差异问题,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