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复议以谁的名义起诉-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行政纠纷

企业行政复议后,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来起诉。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企业行政复议后,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企业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实践操作

  1. 起诉状的撰写:企业在准备起诉时,应撰写清晰的起诉状,明确列明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详细阐述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 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提交:企业需收集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些证据材料应能够证明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复议机关维持决定的错误性。

  3. 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诉讼便利,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注意事项

  1. 起诉期限:企业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定的起诉期限,逾期未起诉的,可能会丧失起诉的权利。

  2. 诉讼权利与义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企业享有申请回避、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事实等诉讼义务。

  3. 法律后果:若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可能会面临诉讼被驳回或者丧失起诉权利等不利后果。

四、举例说明

假设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企业作出罚款决定,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此时,甲企业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列为被告,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企业在行政复议后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来起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