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关于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通常是以签收时间为准,而非寄出时间。这一原则在多个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体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这里明确指出了“收到日期”作为送达日期,即签收日期。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也进一步明确了邮寄送达的效力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详细规定了签收的具体情形和视为送达的条件。其中,第九条明确列举了多种视为送达的情形,包括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以及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等。这些情形均以签收行为作为送达的标志。
此外,该规定第八十八条也明确指出:“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里的“收件日期”实际上就是指签收日期,因为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通常是由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签收后填写的。
综上所述,法律上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是以签收时间为准的。这一原则确保了送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我们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签收日期作为判断送达是否完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