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公司要求提供以前所有社保证明作为转正条件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这意味着,一旦劳动关系建立,单位就必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其次,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也就是说,从您入职公司的那一刻起,您就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您办理社会保险。试用期并不是公司可以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缓冲期”。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本身。公司要求您提供以前所有社保证明作为转正条件,这一要求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基于当前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基于您过去的工作经历或社保缴纳情况。公司无权要求您提供过去的社保证明作为转正的先决条件。
如果公司坚持这一要求,并以此为由拒绝为您办理转正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要求您提供以前所有社保证明作为转正条件是不合法的。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您办理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后依法为您办理转正手续。如果公司拒绝履行这些义务,您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